大数据杀熟有赖于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从传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角度进行规制存在明显的局限。而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即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通过有效控制个人信息提前阻断大数据杀熟的产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消费者权利保护路径的不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这一路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该法第24条第一款为规制大数据杀熟的中心条款,大数据杀熟属于该条款所指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在实践中,可以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阶段对大数据杀熟予以规制。就事前预防而言,该法为网络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划定了界限,大数据杀熟属于不当处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同时,个人信息提供者对算法推荐服务享有拒绝权,可以有效防范个人信息授权制度被滥用于大数据杀熟的风险。就事后救济而言,网络平台只要存在这种违法行为,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违反个人信息授权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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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到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杀熟的私法规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