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给传统反垄断监管带来挑战,其经济结构、成本结构符合自然垄断特征,同时兼具内外部多层级动态竞争体系,可概括为“新自然垄断”属性。互联网平台的行业特性为平台反垄断的运行划定了约束边界和评价基准,也构成了监管调适向度的论证前提。反垄断规制须因应产业经济特性,在竞争行为、经济效率和错误成本层面分别确立维护“为市场竞争”、落实动态效率、避免假阳性错误的约束边界。以此为基础,竞争效果评估应以实质效率分析补充形式效果判断,引入可竞争性理论;平台反垄断应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在“在市场竞争”逻辑下保持谦抑,在干预环节谨慎使用结构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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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反垄断治理的约束边界与调适向度_李希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