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对口支援的法律规范不是传统法理上主要适用于司法实践活动的“行为规范”,而是需要国家机关作为义务主体积极作为、并通过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具体化立法意图的“目标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对口支援法律规范的“目标规范”属性决定了其“授权规范”的实施机制,即其实施依靠低位阶的法律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加以具体化:通过最高层级的规范(宪法)向低层级法律规范“授权”,最终产生出一个“行为规范”的形式来获得实施。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对口支援法律规范,依靠科层制下目标任务的层层细化、最终通过地方政府的具体化措施加以推进实施,其实践逻辑契合了法理上“目标规范”的“授权规范”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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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对口支援法律规范的实施机制_沈寿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