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平 孙秀红: 异化与回归: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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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法律关系涉及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保险人以及服务提供方四类主体,应分层次对其性质作出具体分析。服务启动层次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公法性质,服务运行层次为兼具公私法属性的契约关系,服务保障层次是侧重公法性质的监管保障关系。公法私法化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表现为公私合作和强调效率,但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异化,在发挥“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与追求“经济利益”之间出现失衡,造成公权力寻租和公共资源浪费问题。为此,从职责的国家性和服务的公共性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平衡“公”与“私”属性间状态并且严守公属性本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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